南京律协律师函的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事件或行为进行披露、评价,为实现某种法律效果而出具的专业法律文书。

第二条委托规范 律师函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函业务不是单项法律服务的,需要具有相关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函依据。

第三条形式规范 律师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承办律师签名或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四条基本要求 律师函应当客观描述相关事实,准确传达委托人意思,审慎运用法律语言,依法表达法律意见。

律师函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恐吓、藐视等不当语言,不得进行贬低性评价或商业诋毁,不宜采用夸张、绝对性、咄咄逼人等让人不适的表达方法。

律师函不得使用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职能不相符的表述,误使他人认为律师函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第五条事实审查 承办律师应当对受托事项和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委托人对律师函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律师函应当表明所述内容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第六条文稿确认 律师函文稿应当经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对律师函文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审查。委托人坚持修改且修改意见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承办律师应当拒绝出具律师函。

第七条制作规范 律师函文稿经委托人确认后,律师事务所方可签批盖章。

律师函应当内容完整,不得留有空白交由委托人或非承办律师填写。

第八条送达规范律师函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至受函对象。

律师函不得采取张贴、公告、微信群、单位邮箱等公开方式送达。律师函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送达。

第九条档案管理 律师函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律师函业务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人确认的律师函文稿、律师函存档件、送达凭证等。

第十条违规惩戒 本指引作为律师函业务合规尽责的评判参考和执业风险提示。违反本指引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