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之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在民法上称为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生活中常见的有搭乘便车,顺路带东西帮忙买东西,约人吃饭,相约玩游戏参加宴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等,但是《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