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
法律分析:1、不准私自设点检查过往车辆,应采取巡勤方式强化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不准没有中队领导、正式民警带队上路执勤执法;
3、不准协警拦车、查车、处罚,协警只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不准无执勤证、上岗证上路执勤执法;
5、不准不规范执法和不按程序执法;
6、不准不卸载、不转运(客)放行超载(员)车辆;
7、不准协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和处罚票据;
8、不准双向拦车检查机动车辆及单双向检查运载鲜货的车辆;
9、不准只检查外地车辆,做到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逢车必查;
10、不准粗暴执法及有影响交警形象的行为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