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婚姻家庭关系调整

法律主观:

特征: 1、适用范围广,涉及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 2、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 义务,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 3、具有强行性规范,不得进行重婚等。 《中华人民***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