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形式有
我国法的形式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津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