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与强奸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3岁。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来胁迫进行性行为者犯强奸罪,未满13岁者不论有无暴力胁迫皆算。

但日本刑法强奸罪没规定以金钱、条件胁迫的条件者违法。因此《儿童福祉法》第34条规定,以权力强制、条件胁迫让未成年人让其性交者有罪。但实际判决解释是以权力强制、条件胁迫者让未成年者与第三者进行性交才成立。

另外规定禁止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人性交,罚则由各县市自订;若双方都未满18岁,则由父母决定是否提告。此外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当中的“淫行条例”中亦制定禁止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性交。罚则则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罚款或有期徒刑。若双方都未满18岁,则由双方的监护人决定是否提出告诉。

日本现行刑法典有以下变化:

1、废止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分类;

2、罪刑法定主义以“不言自明之理”为由而未予规定;

3、增设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弥补了旧刑法的缺陷;

4、将原有的14种主刑和6种附加刑简化为6种主刑(死刑、惩役、禁锢、罚金、拘留和科料)和1种从刑(没收);

5、对犯罪未遂的从轻处罚由应减主义改为得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