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国外投资者在A股市场投资的制度
法律分析: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2、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3、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都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5、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6、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
7、鼓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8、部分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