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原则,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方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六条 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从未成年人控辍保学、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专项资金拨付、社会工作者培育等方面***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

(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

(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情况;

(四)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享机制,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群体给予生活、就学、就业重点关注。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与预防犯罪相关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自我管控能力。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履行下列预防犯罪教育责任:

(一)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对其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

(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加强未成年人应对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和处置能力;

(三)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根据其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观看、收听或者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