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渊源有哪些
教育法的渊源有:
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相关知识:
通常指其形式渊源,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其特点:
(1)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2)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3)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