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委留置的,可以请律师吗?请说明具体法律依据,谢谢!
1、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是一项什么权力?
所谓的留置措施,其前身为纪委的“双规”与行政监察部门的“双指”。
根据《中国***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便是中***关于“双规”的规定。
至于“双指”,现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则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双规到留置,缘起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本来属于纪委的“双规”权力摇身一变,成了今天监察委手中的“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