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
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
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或多或少了解过犯罪,犯罪可以分为轻罪,重罪,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分类法,那 么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有哪些呢?
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11、父亲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已经服刑完毕的,那就不会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不得报考公务员,直到服刑完毕后才可以。
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话,那无论怎么样都会有影响。还有就是,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也是对自己的是否录用为公务员有影响的。另外,直系亲属,有没有关系,这个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
2、主要是看直系亲属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死罪,那就不能报考。如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都视为政审不合格。
3、国家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往往会有自卑心理,往往会被社会上的人所人为疏远。
2、子女总觉得抬不起头,会影响到他们的日常生活。
3、子女往往害怕与人交往,不愿意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与人交往往往会很被动。
4、会影响到子女性格的封闭与不愿袒露心扉。 ?总之,要消除影响,的却很难,所以一方面子女要学会调节,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给与宽容与帮助。
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2一是伴随当事人终身的案底记录。
我国并没有前科消除制度,无论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会跟随当事人一辈子,且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要如实向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过牢都会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记录,这种违法或犯罪的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也会出现在子女的个人档案中。
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子女未来受教育高校、就业领域上,坐过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应聘一些政法类、或具有较高政审要求的职业,更不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等的政审;
这对子女教育环境、仕途前途、未来发展都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例如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便明确规定4种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具有违法犯罪情形而影响子女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将父母遵纪守法、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子女入读小学的强制要求,或者通过影响入学积分进而影响子女的入学。
但目前,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一般在子女就读政法、军警类大学会影响政审,对于是否影响子女入学小、初、中学,并没有硬性要求。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罪责自负,也应当严禁将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牵连到子女的教育上。
二则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双方坐牢不仅会导致子女法定监护人、抚养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无论是在为子女提供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上,还是在给予家庭关怀上,都表现出畸形的特点,这种缺失角色、机能不全的原生家庭,无疑会对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
三是社会环境对子女的不良舆论。
坐过牢的人无论是在监禁期间还是服刑结束后,子女一直处于父母坐过牢的社会舆论中,遭受街坊邻居、熟人社会的指点与偏见。在这种不良舆论环境中,子女往往产生极大的负面情绪与心理阴影,在人际交往、社会关系、家庭生活上均表现抵触,甚至扭曲的心理特点。
简单来说,父母坐过牢,不仅被终生烙印上案底记录,也给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所以说,违法犯罪毁的不仅是自己一辈子,也毁了孩子、家庭的一辈子。
判刑对子女就业的影响3第一、在法律中有一个累犯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节中就有明确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而针对于特别累犯,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他再犯就算做累犯。对于累犯再次审判时,会从重或判罚。有无案底就是判定是否为累犯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二、能够从事行业的限制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姓氏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人民陪审员等职位;
除此之外,在其余的一些资格证书的审核中也会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在《律师法》中就写明了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当然在一些当兵、当警察的途径上,也是受到明显限制的。
第三、社会的歧视
除了法律上对留有案底人员的一些限制以外,在一些企业单位的内部规定对于留有案底的人员都会有着更高的门槛,这也是导致一些出狱人员长久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原因之一,周围人的质疑和议论,对未来的一片迷茫,甚至有人因为找不到收入而选择再犯。
由此我们可见,一次犯案可能只是一时冲动或者放纵一时的欲念,留下的可能是一生的痛苦,除了给自己的前途挖了一个坑以外,极有可能也是给自己的亲属留下了一颗绊脚石。
在家属方面影响最大的就是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其中包括,服刑人员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影响最大的应该就是服刑人员的子女,他们本应该有着更广阔的的前景,却因为父母的过错,而断掉了本来畅通的一些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