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监护人职责

特殊作业监护人职责有:

1.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安全;

2、监护人在接到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有权制止作业;

3、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部位、作业人员是否与作业票相符;

4、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叫停作业或待其他监护人员到场后向到场监护人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

5、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叫停作业;

6、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当对人员违章行,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区域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汇报;

7、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

二、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掌握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数量,并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5.监护人要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并负责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