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嫖娼,女方假装怀孕要赔偿,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旦由警方介入调查,男女双方都要接受处罚。按照《治安管理法》,男女卖淫嫖娼事实,受到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理。卖淫女又涉嫌敲诈勒索,如果嫖客男已支付了赔偿费,女方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犯罪。
卖淫嫖娼,一直以来都处在严厉打击下,但是没有彻底根除,而且现在还花样翻新,在一些场所留下"招嫖"广告,还有往酒店的房间里塞卡片,低级低俗,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也有部分男人,总是乐意参与其中,给自己带来麻烦。你所述以怀孕为由,索要赔偿就是例子。作为嫖客的当事人,理直气壮地拒绝赔偿,至于真怀孕或者是假怀孕,都由她个人承担。
嫖客与卖淫女之间,说白了是一种买卖关系,价格双方已谈定,交易过后,即关系自动解除,怀孕与否与交易无关,嫖客无需要承担怀孕的后果责任。
这种关系之下的男女,不同于其他关系人,一不是情侣、同居、情人关系,在双方激情下的大意,疏忽造成了意外怀孕,情在理中,且情有可原。
但是,作为有专门"职业"倾向的卖淫女,也可以说是低级错误。再则,有专门"职业"倾向的卖淫女,她们也是很注重这方面防范的。
她们在常见的男人中,有些男人排斥用工具,所以她们多半准备着药物。女方假装怀孕要求赔偿,看来是熟悉的人,或者说是常客,常见情况是不会再有联系方式的。如果真是这样,不是假装,是真的怀孕了,要求经济补偿,也属正常,因为毕竟是熟人之间的事。
如果仅仅是一面之交,一次交易过后,女方以此为由,挟持甚至雇佣其他人纠缠,强行索要赔偿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可以寻求报警解决,由警方处理。
警方介入后,你是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诚恳地接受嫖娼违法处理,对方则面临两个处罚。要求的假怀孕赔偿费已经支付的,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虽然两个罪名之间有相似之处,但是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诈骗罪: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让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的。所以说,有敲诈勒索嫌疑,但是不属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