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是不先下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检察院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请律师回答一下谢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问题的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就不对了,检察院撤诉后,并不一定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也可能重新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是事而非的证据。因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的事实;第二、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