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超市不可卖东西给八岁儿童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意义、性质以及后果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针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也就是说,超市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烟花爆竹等商品,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身心健康带来伤害的,超市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