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二、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本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被告人在家庭***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的部分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三、如果被告人有一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对这部分,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四、如果被告人无退赔能力,其家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法院可考虑具体情况,应予允许,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
五、于以上四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三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受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四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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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杨某因涉嫌一起诈骗案被刑事拘留,为尽早脱身,他不惜给办案民警陈某送手机、钱和金戒指等财物,但杨某仍被刑事拘留。不甘心钱“打了水漂”,看守所内的杨某向管教民警举报了自己曾给办案民警送钱一事。日前,办案民警陈某因犯受贿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发
在押嫌犯举报办案人
2013年11月22日,此前曾以能帮人办户口为名敛财的杨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不久后,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去年1月13日,身在看守所内的杨某向自己的管教民警反映,称办理自己案件的民警陈某在办案期间曾收受其财物。
管教民警将此事向上级进行反映,上级纪委随即对此展开调查。去年1月14日,陈某在派出所领导的陪同下向纪委说明了事情经过,承认确实曾拿钱、拿物。
陈某被处以禁闭审查。1月22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丰台区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揭发
办案人主动要财物
杨某检举称,他被带到派出所的当晚,身为办案民警的陈某找他要10条烟。杨某赶紧让妻子给送来,但第二天陈某说烟不好,让他重新买并向杨某索要购物卡。
杨某不敢耽误,又让妻子送来三张***计9000元的购物卡。此后,陈某还称杨某的“手机和戒指不错”,杨某立即识趣地把这两样东西交给陈某,让其“留着用”。
不仅如此,当天晚上,陈某又拿着杨某的信用卡问其“能用吗”,杨某便把自己信用卡的密码告诉了陈某。12月11日,杨某儿子的手机上收到好几条父亲信用卡的消费信息,显示该信用卡在某高档餐厅消费了9000多元。
因为知道父亲当时已在看守所内,其子便打电话将信用卡挂失。
辩解
承认受贿否认索贿
去年1月11日,家人去派出所拿回杨某的东西,发现少了一个戒指、一个手机和一张信用卡,陈某承认曾用该卡给杨某买了500元的生活用品,该卡已丢失,但未提及其他物品的去向。
陈某到案后承认杨某的手机和戒指在他手里,手机由他使用,戒指则放在自己的抽屉里,但他否认曾主动向杨某索要。
陈某称,杨某被抓后,他受警长交代办理此案,并收了杨某托人送来的八条香烟和9000元的购物卡。此后,杨某又先后把手机、戒指和信用卡交给他,让他“拿着”。
而按照派出所的相关规定,涉案物品应办理扣押手续,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应当发还当事人。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的金戒指价值4309元,手机价值2870元。
判决
退缴赃款被判缓刑
庭审时,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律师以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和初犯,以及陈某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为由,建议法庭对陈某减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家人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他人财物***计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查,陈某还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丰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如何采取激励措施追缴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