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管党治党必须架起纪律的“高压线”
管党治党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总书记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他所列举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等等,都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典型表现。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有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不强,甚至不把纪律当成一回事,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没事;有的纪检机关也不知不觉地退守到了法律底线,对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愿去抓,不愿去管,等出现了大问题才去抓、才去管。要解决这些纪律松弛的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把纪律建设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来看待。
第一,“纪”比“法”严。国家法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的,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党的纪律的目的是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党纪与国法在出发点上的不同,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一般公民只要不违法,法律就拿他没办法;但是对党员来说,不违犯法律不代表没有违反纪律。“纪”比“法”严,要求党员必须放弃普通公民享有的一些权利,有些老百姓能做的事情,党员就不能做。比如,***产党员要信仰***产主义理想,就不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法律对普通公民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类似行为则要进行严格约束。
第二,“纪”在“法”前。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的纪律是党员的行为底线;党纪严于国法决定了纪律底线高于法律底线。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违法都是先从违纪开始的。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的审查,首先是纪律审查,要把防线守在法律之前,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纪委不是“公检法”,纪委是管纪律的,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而不仅仅是查处少数腐败分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规矩和纪律同样重要。总书记强调:“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和规矩同样都是刚性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规矩。党员干部既要守纪律又要守规矩。”这深刻阐述了纪律和规矩的关系。成文的纪律主要是一些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等若干公开发布的党内条例。没有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特别是一些传统和习惯有很多,必须认清它们与成文的纪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用我们耳熟能详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能给予形象的诠释:“三大纪律”就是纪律,“八项注意”就是规矩,但二者都是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是全军统一的纪律。由此可见,规矩和纪律同等重要。
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核心就是忠诚和服从。不听组织招呼,不按组织要求办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就是不听招呼、顶风而上,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无论事情大小,都要受到严肃处理。
三、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总书记最近在浙江调研时强调:“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进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要落实好两个责任。总书记指出,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党委必须肩负起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建设的担子担起来,不能当“甩手掌柜”;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任务,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不断与时俱进加强党的纪律审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突出执纪特点,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第二,要动辄则咎。坚持把纪律、规矩、制度作为衡量党员干部的标尺,用纪律规范党内生活和党组织、党员的行为,真正使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纪律、规矩、制度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选择性执纪。坚持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一起查、“老虎”“苍蝇”一起打、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一起查、在职和退休离岗的一起查。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能以惯例为借口放任不查不究,以众人所为为借口搞纪不责众;不能认为不违法就没事,而对违纪行为不追究。
第三,要抓早抓小。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必须查办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但是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办案。在坚决对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同时,也要发扬啄木鸟精神,发现苗头马上去管,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促使党员干部更好地守住纪律底线,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