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供暖收费标准

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交费的用户:

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22元,其中20.4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非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30元,其中28.4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低保户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3.38元,其中11.78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

按热量表交费的用户:

采暖费按两部制计算,居民类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非居民类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2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6元。低保户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67元。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4×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供暖是指向建筑物供给热量,保持室内一定温度,它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例如:2012年备受媒体关注的“要求集中供暖的南方地区”主要指夏热冬冷地区。这一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