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告催收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公告催收是指债权人通过媒体将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其他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下同)欠款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催收手段。债权人公告催收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保全债权。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二是惩戒违约方。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多数情况下,主要目的是第一个。众多的催收公告中以未经裁判的债权催收为主,其中尤以银行为债权人的居多。顾问单位系一家银行,因欠款较多,上门催收时,经常无人在家,有的在家的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因为这些现实的问题,导致银行催收难度非常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种情况下,为节约成本,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银行采取了公告催收的方式。公告催收的借款进入诉讼后,大多数当事人认为银行已经公告催收,认可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还有一部人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只是暂时没能力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明确,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也明确,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