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