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法律保护法
儿童玩喷泉受伤,谁担责
案情假设
小丽带着六岁的儿子小邹去市中心的公园玩,公园有一处喷泉广场,虽然边上有立着一个小警示牌,但还是有很多孩子在里面戏水玩耍,于是小邹也进去跟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水。
结果,小邹在玩水过程中,不小心被一处喷发力较大的喷泉击伤肛门,住院治疗了十几天。对于小邹的这次意外,小丽心疼之余觉得公园在喷泉管理上存在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像小邹这样的情况,儿童在公园喷泉玩水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分析
1、对公园来说。喷泉广场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属于公***场所,公园管理者作为管理人,对喷泉具有管理责任。
(1)公园管理者应当知道喷泉在喷水时,如果喷发力太大可能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在设置喷泉时应该考虑到安全问题。
(2)公园应当在喷泉区域设置足以警示游人的显眼警示标志、设置防止游人进入玩水的围栏或者安排管理人员在现场劝阻等安全措施,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危险。公园未完全行使管理责任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
2、对家属来说。小邹是仅六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对于喷泉可能造成自己身体伤害缺乏认知可能性。
而小丽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尽到监护义务,且小丽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邹进入喷泉玩水有可能遇到危险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小丽疏忽大意,放任同意小邹进入喷泉玩水导致意外发生,属于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当对小邹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小邹在公园喷泉玩水受伤,公园管理者和小丽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