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组织25名女子涉黄,法院宣判刑罚后却遭检方抗诉,为什么?

团伙成员组织25名失足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两个月获利150.6万,结果几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刑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30万至一千元的不等罚金。你觉得是重了还是轻了?福建宁德蕉城区检察机关发布案情信息,公布了该案的详细信息,并就该案的判决提出抗诉:判轻了。今天小编带你看看该案的详情。

据悉,该案涉及7人,分别是黄建敏,男,31岁,曾因故意伤害和涉毒被警方处理;张书文,男,34岁,曾因赌博两次被警方处罚;麻金平,女,39岁;兰某某,男,30岁;雷某某,男,26岁;黄某某,男,28岁。该6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警方执行逮捕。李某某,女,31岁,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警方取保候审。

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22日,黄建敏伙同张书文、麻金平、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某宾馆5楼、6楼客房内组织25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先后雇佣李某某、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协助开展卖淫活动。

该卖淫场所实行服务员由领班管理,领班由经理管理,卖淫女由“妈咪”、经理管理,经理、“妈咪”向老板负责的管理模式,并使用上钟单、计钟单对场所卖淫情况进行登记,制定考勤、奖惩、押金等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

其中,黄建敏系该卖淫场所的老板。张书文担任场地经理,负责管理该卖淫场所日常事务、提取并管理卖淫收入、对卖淫女进行考勤、发放卖淫女工资等,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7元抽成。麻金平为该卖淫场所的“妈咪”,负责招揽、管理卖淫女,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20元抽成。林某某、刘某某系该卖淫场所领班,负责管理服务人员、带领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等,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3元抽成。

李某某系该卖淫场所的财务人员,负责制作卖淫场所每天营业收支日记账、卖淫女工资账、场所每个月收支总账等。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许某某某系该卖淫场所的服务人员,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等人负责接待嫖客、打扫房间、代收嫖资、带领卖淫女到房间供客人挑选等。刘某某系卖淫场所的司机,其负责接送嫖客。

2018年3月22日凌晨,宁德市警方在行动中在该场所查获嫖娼人员1名、卖淫女8名,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许某某某等人,现场查获上钟单、记钟单、考勤表等材料。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后经鉴定,在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19日短短60多天里,黄建敏等人组织卖淫***获利150.6万余元。

2019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通过招募、管理等手段,组织2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50.6万余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敏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不久,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建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书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麻金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兰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雷某某和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该案判决后,2019年12月底,宁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对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判处的罚金刑畸轻,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罚金刑明显不当;对雷某某、黄某某个人获利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罚金刑明显失衡;同时对兰某某判处罚金二万元,远高于在***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已决犯刘烜的罚金刑,亦导致罚金刑失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敏等人非法获利***计150.5814万元,一审法院亦判决认定非法获利150.5814万元,但一审法院以各被告人犯罪实际所得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属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均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和,而不能理解为“利润”。无论是卖淫嫖娼本身还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评价,决定此类行为人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非法的。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获利300元,被告人雷某某未获利,该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份应聘到场所上班,仅领取到300元工资。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13日应聘到场所上班,未领取到工资。但是在案手机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在该卖淫场所经营之初,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手机已在收取嫖资。

检察机关还指出,在2019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该案同案犯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认定刘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但仅判处3000元罚金。在案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均指向刘某某系领班,刘某某到案辩称其是张书文老乡,所以张书文给其挂领班身份,月工资有6000元。该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的工资是兰双峰等人的两倍,体现刘某某的犯罪地位高于兰某某等人,但是一审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2万元罚金远高于刘某某的罚金刑,该判决明显不当。

“黄赌毒”被称为社会的毒瘤,一直以来,执法机关对此都是“零容忍”。不知道你对该案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