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网络造谣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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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 引发公***秩序混乱的;

(三)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