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对空调安装的规定

法律分析: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