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治国的含义

中国传统模式

传统的中西方文化由于体系、经济形态、维系社会的基础、地理环境以及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治国模式上的根本差异。概言之,中国传统的治国模式为礼治,即以统治者制定的伦理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伦理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强调政治社会化、政治伦理化;西方传统的治国模式为法治,即以统治者亦必须执行和遵守的、与伦理分离的?法律规范 调整社会关系,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分析、论证中西传统治国模式的本质区别,不仅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于理解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完成中国由传统礼治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转换,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礼是中国古老的社会现象

商代甲骨卜辞中就有“礼”字。《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可见,它是远古时代人们祭神求福的一种仪式,也是中国最早的行为规范体系。随着国家的出现,礼逐渐被统治者利用,礼的内容也由过去的单纯习俗仪式,发展成为约束人们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等社会关系的一种开放性的行为规范。

礼被确定为治国模式始于西周王朝,确切地说始于周公。“先君周公制周礼”,鉴于周初社会的动荡和复杂的形势,为了更有效地统治幅员广大的新建国家,在继承“夏礼”、“殷礼”的基础上,着手将分散零乱的礼进行编排、修补和厘订,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其基本精神是别尊卑、序贵贱,在区分等级差别的前提下纳天下于一统,在宗法政治基础上建立大一统王朝长治久安。

至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竭力主张礼治,反对法家的“法治”。与西周相比,表面看来是“礼崩乐坏”,但实际上只是礼的实际范围有所变化,礼的形式有所改变,而礼的本身并没有被废弃。相反,礼在改造中获得了新生。特别是经过荀子的改造,“隆礼重法”,将礼与法有机结合起来,对后世影响很大。西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政治思想。孔子所倡导的“为国以礼”即成为中国传统的治国模式,以后历代王朝,加以完善,相沿未改,一直到清朝。当代美国学者D·布迪在研究了中国传统的礼与法律的关系后认为:“古代圣贤创造了礼,而现实社会的混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礼,不能以礼规范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种观点基本符合中国传统政治的实际,也为中外学者所公认。

礼的观念与学说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是中国传统治国模式的根本价值

张晋藩先生认为,礼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因其为仁义忠信之体现与外化,因此,礼本身也就成为了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可以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儒家最高的理想国莫过于“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但此理想难于在现实中建立,退而求其次,即为“天下为家”的小康之世。以此达到“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已”的目的。与此同时,儒家认为:礼的作用在于区分上下贵贱尊卑,维持等级制度,孝亲尊君,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君主专制。正因为如此,中国历代统治者、政治思想家均将礼视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指导原则。《左传》云:“礼,王之大经也。”“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认为“不学礼,无以立。”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耳且格。”历代儒家莫不将礼看成修身治国屡试不爽的法宝。孟子“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而在人性中孟子强调仁、义、礼、智四端,并将礼看成体现仁义,进而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荀子吸收诸子百家思想,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本。他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他的礼法一体论为后世统治者所崇。

礼治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调整社会、治理国家,无外乎两种主要手段,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中国古代治理国家,两者兼用,以后者为主。二者的结合融通,即为礼。诚如近代学人章太炎先生在其所著《检论》中言:“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中国古代的“法”有多种含义,但常用是指刑,尤今之刑法、刑罚。西周时期,实行“礼治”,刑被礼所包容,刑即礼的一部分。礼不仅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意义,人们的行为违礼即被视为触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二者功用有别,目的一致。礼是灵魂、统帅、总的原则,而刑则是礼的条文化、具体化。西汉至清末,刑虽成为独立规范体系,不再为礼的一部分,但与礼比较,刑仍处于从属地位。借用中国传统哲学范畴,礼为“体”,而刑为“用”。即所谓“礼法合一”。

中国古代以农为主,工商业不甚发达,由此导致古代法律规范体系是诸法合体,刑重民轻。但这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没有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典而已。那么,社会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调整呢?一部分由刑法调整,更大部分,特别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户婚土田”所谓“细故”,直接用礼来调整。自西周以来,用礼调整社会成员的身份、财产、继承等重要民事关系。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与行政合一,而地方行政长官自隋唐以后绝大部分来源于科考。他们饱读诗书,深谙礼的规范,因此以礼断案,驾轻就熟。诚如近人蔡元培先生所言:“我们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综上所述,礼治作为一种治国模式,它高居于其他模式?如中国传统的“法治” 和治国手段之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众所周知,专制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本质特征。在奴隶社会就形成了以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专制政体。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后,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演变,不断得到强化。正像梁启超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专制政治进化论》中所指出的:“专制政治之进化,其精巧完满,举天下万国,未有若吾中国者也。万事不进,而惟有专制政治进焉。”作为一种极端的等级制度、特权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君上有权,而臣民无权”。而礼的基本精神和政治功用即为“明分、别异、序等级”。即对专制主义确认与维护,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重要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