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人有哪些权利

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和激励,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捐赠 人的激励和保护来实现的。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事业的 促进措施,同时,也专门规定了捐赠人的权利,以保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 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 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捐 赠人主要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 捐赠人当然可以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捐赠可能存在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 题,所以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捐赠人可以要求慈 善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捐赠人提出这一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不论其捐赠额度大 小。

二是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物权 法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捐赠人捐 赠的是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捐赠人原则上可以决定捐赠给谁,也可以决定捐赠 财产的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三是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捐赠人的重要权利。捐赠 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 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台账,还要尽可能建立信息跟踪系统,让捐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和进展。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

四是监督权。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 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的处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并未赋予捐赠人以撤销权,这一点区别值得关注。依照本条规定,对于捐赠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向该慈善组织的原登记机关提出,民政部 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慈善组织按捐赠协议履行义务。当然,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 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 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