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办北京居住证的用途

权利方面,包括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基本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就业服务、公***文化体育服务、基本公***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服务六项。办事便利,包括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五项。此外,《北京市居住证》的权利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都将逐步纳入居住证权利范围。

一、如果你不办居住证,到底会对你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

1、在京学车考驾照需提供居住证

2、北京异地补换身份证需提供居住证

3、出入境办理护照需提供居住证

4、机动车摇号需提供居住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需提供居住证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居住证

7、孩子打疫苗需提供居住证

8、孩子入学需提供居住证

9、老年人优待卡办理需提供居住

10、众多权利服务需提供居住证

二、办理条件

1、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

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三、办理材料

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具体证明有哪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

提醒:北京市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办理地点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346个户籍派出所和首批办理暂住登记流管站名单

办理时限及费用

六、办理时限

1、申报暂住登记。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2、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北京市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延长至30日。

3、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4、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北京市居住证》。

5、变更在京居住地址。《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

七、办理费用

1、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免收证件工本费;

2、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

3、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