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渊源

法律分析:民法的直接渊源包括法律和习惯。在适用顺序上,法律优先于习惯,习惯充当了法律的补充。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我国签署或者承认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从属者,理应属于法律的范畴。习惯是特定地区的人们在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一种稳定的生活交往的方式。它存在于特定的地区,具有长期稳定性,为人们所普遍信奉与遵守,往往是以道德、风俗传统的形式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