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中学的规章制度建设
《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 (2005年3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教师和职工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奖励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和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学生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职工,分别授予“学校优秀教师”和“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三条、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工资晋升以及推荐县(市)级、省(市)级、全国级各种优秀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册在岗的教师和职工。
第七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办法》、《重庆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册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聘任制,系指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学校对各年级教师、对各处、室职员、工人实行合同聘任制。
第四条:学校与教职工依照按需设岗,按岗定责、民主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确定聘任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科学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其结果作为晋职、晋级、评优、奖励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六条:学校在实行聘任制的同时,对学校自筹的资金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定量、“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强化岗位意识,以充分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学校推行聘任制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发扬民主办学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其他学校或社会机构应聘。其人事关系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聘任制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师编制员额及各学科课时和活动课课时总量确定教师工作量(根据现有情况教师周课时12节为满工作量)。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按岗位设置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量的多少确定。
第十条:各年级组、各处室负责人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求科学合理地提出岗位设置初步意见,交校务委员会审定后最后确定。
第十一条:将聘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含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量、考核方案、分配方案),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然后实施。
第十二条: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遵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学校聘任制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填写选聘岗位志愿。一般每人可按顺序填报1~3个选聘岗位。
第十四条:学校各年级、各处室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申请人填报的选聘岗位志愿,通过双向选择,择优确定岗位聘任人员的初步名单,上报学校,经审查同意后,公布聘任人员名单,并组织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由学校校长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不因学校校长的变换而丧失其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专任教师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各处、室职员、工人一年一聘。聘任期满按照聘任程序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患病或因工负伤离岗治疗期间的各种待遇按国家、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签订以后,受聘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参与公平竞争和双向选择工作的权利; 2、参与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3、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获得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及补贴的权利; 4、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5、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带薪休假、以及女性工作人员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6、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因工负伤、致残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具有认真履行合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后,需重新聘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手续。聘任期未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1、在聘任期限内被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2、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安排另外适当工作的;
7、不能胜任聘任岗位职责,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8、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9、未经学校同意,长时间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的;
10、按上级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过学校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生产环境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
2、学校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受聘人员如有符合解除聘任合同的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后,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后,其聘任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被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依据政策规定,符合辞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五章 落聘、拒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因机会有限,经再三选岗竞争或协商转岗而未被聘任者属于落聘人员。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选聘岗位或拒绝转岗聘任的属于拒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落聘人员和拒聘人员应主动联系调离、被借用或到其他学校应聘。落聘、拒聘人员符合上级有关文件中辞退条款规定的可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拒聘人员限期一般为1~2年。在前6个月,按国拨工资的70%发给,不享受津贴、补贴。拒聘期满,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办理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落聘人员享有不超过两年的待聘期。在待聘期内,连续计算教龄、工龄只发给国拨工资,不享受津贴、补贴。待聘期满,仍未受聘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在待聘期内,对落聘人员应针对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管理:
1、学习、进修、培训,限期提高;
2、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按上级文件有关辞退条款规定,作辞退处理;
4、提高或改正后,如本校内有空余岗位,则安排一次校内试岗机会;如本校内无空余岗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调动、借用、聘用、支援等形式进行试岗,试岗期不得少于一年,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回校参与岗位竞争,试岗期经考核不合格的则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与学校在聘任上产生争议的,学校应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按照《教师法》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对申诉处理不服或者申诉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条款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违背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形成规范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第三条、学校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学校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校长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党委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学校党委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教委党工委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意见。
(二)市委、市府、市教委党工委的重要指示的执行意见。
(三)需要提请市委、市府和市教育党工委决定的问题。
(四)学校中层干部、年级主任的选拔、任命、调整、考核、奖惩以及副校级干部的推荐等问题。
(五)以学校党委的名义表彰、奖励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员以及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和违犯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的党员的处理意见。
(六)以学校党委名义向市委、市教育党工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属各支部发布的重要指示。
(七)新党员的发展问题。
(八)涉及全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围绕要讨论决策的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讨论决策的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所涉及范围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四)酝酿讨论。召开党委成员会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决策的问题深入开展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如持赞同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表决可根据议题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干部任免和调整问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末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学校党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委员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南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教委等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学校向南川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职工培养培训规划。
(五)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六)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的制定。
(七)以学校名义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的方案。
(八)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校安全稳定和教职工敏感的问题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方案、资金安排。
(十)学校办学经费的预算安排。
(十一)师生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二)各处室、年级组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十三)师生中反映出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重大问题讨论决策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讨论决策的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事先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或法律分析。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公示或召开各层次讨论会。
(四)酝酿讨论。召开行政办公会,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议题由涉及议题内容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发后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后,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八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需请示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批复的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学校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九条、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领导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班子成员要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问题未按本规则形成会议决议决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而实施且未及时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负责人批评教育、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行政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