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而国家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