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矿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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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采矿犯法吗,矿产资源不但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而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国家主权及其基本经济制度乃至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私自采矿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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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犯罪,是破坏矿产环境资源类的犯罪之一。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地,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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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矿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如下: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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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8日《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四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政府规章根据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过一次,其第四条规定得到保留。

 2011年12月31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 号),将矿业权受让人限定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2017年9月6日,该规范性文件被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取代,但仍将矿业权受让人限定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印发时间晚于2017年4月1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代表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

 综合上述,虽然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都允许自然人申请矿业权,但《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都面临修改,代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自然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法人单位方可申请矿业权,即自然人不能申请矿业权,法人之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民事主体也不能申请矿业权。这不仅是现行操作办法,很可能在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原因很简单,矿业权人投资风险很大,法定义务较多,将矿业权申请人限定为法人,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