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由什么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公安机关与军队之间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划分如下:

(一)军人在本地区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军事保卫部门调查。

(二)当地人员在军营内犯罪的,由军事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三)军人与当地人员在军营内***同犯罪的,以军事保卫部门为主要调查组织,并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以组织侦查为主,军事保卫部门予以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当地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军事安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

(五)退出现役后,发现现役军人在军营内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事保卫部门调查,并由公安机关配合。

(六)一个军人犯罪。在离开军队后,他已经退出现役,或犯罪的新招募批准入伍,但是尚未经过军队的交接手续,案件由公安机关追究。

扩展资料:

第十五条军事安全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庭,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单独起诉,军人和当地人员承诺***同犯罪,应当依法及时协调和处理这个案子。

第十六条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后复员的军人,应当转移到应当执行刑罚的地方,但在按照规定应当执行刑罚的军队中除外。

当地人民被军事法院判处刑罚的,应当移送当地执行,但掌握重要军事秘密的除外。

如果军队和地方当局有必要开展代表彼此的刑罚或调整拘留犯人的地方,总政治部的安全部门办理相关的法律程序协商后,同意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的监狱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部。

第十七条战时涉及军事和地方事务的案件,侵犯军事利益、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事保卫科、军事检察院可以先对当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侦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重大犯罪事实查明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八条军事安全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办案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传播、技术支持和合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军衔于应征之日取得,于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兵营,是指军队管理和使用的地区,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边防公安、消防、保安部队除外)办理武警部队与地方机关相互牵连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