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费规定
法律分析:委托人与中介可以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通过如上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付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人促成合同的,有权向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中介合同中约定了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在现实中,一般是在委托购买或销售的房屋成交后,买卖双方各向中介机构缴纳房屋总价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