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阐释依法治校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 十里堡中心小学 李春艳 一、案 情  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  9岁的张某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2008年6月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允许。后来张某自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君老师上课,李君仍然安排张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君又将张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就找到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人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师体罚学生而造成不可收拾恶果的教育法律案例。李君老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张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履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了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队伍中法制观念淡薄和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  9岁的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还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君出于个人利益对学生惩罚,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李君与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小 结  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整体事业中,教师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以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教师的聘任、考核、培训制度,同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制,有效实施这些制度,有利于依法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四、反 思  工作之余,反思我们的教育,反思教师的行为,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组织教师的法律学习再也不应该走过场,对待教师的错误行为再也不可以置若罔闻。我们要做的是,必须把学习落到实处,把法律记在心中,把认识落在行动上。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默认分类 2009-08-03 20:07 阅读68 评论1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密云县第一小学 袁明燕 案例再现某日课间,学生休息,四年级某班的两名男生甲、乙在楼道里追跑打闹,当经过两个楼间时,甲跑在前面,随手将楼门带上,以阻截乙的追打。可两人追跑的速度很快,就在甲关门的瞬间,乙也跑过来了,一时控制不住速度,径直撞了上去,玻璃门破碎,乙的左脸被划伤,从眼角一直到下巴。事情发生后,老师及时联系了双方家长,乙的家长不干,开始告学校。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发生的地点是校园,家长状告的原因也在此,那么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来看此事,究竟学校有什么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从这两条来看,学校已经教育学生课下不能追跑到闹,尤其是楼内不能追跑打闹,并安排了一定的学生进行课件纪律的管理,学校已经尽到了告知和维护的责任。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乙不应该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他自己也有过错,对他造成直接伤害的是甲,应追究甲的主要责任。 案例结果乙状告学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