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的分类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法律部门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婚姻法律部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民法部门,等等。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既标准和原则是什么。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既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在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应太细,以利于人们掌握和了解本国全部现行法。

第二,多寡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些法律法规的多寡。

第三,主题定类。实际生活中,有一些法律规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这些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规属。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实用出发,还应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