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说消保之人行2020年五号令解读(总则篇)
建行贵州省分行消保部整理人行2020年五号令各项要求,发布《黔保说消保之人行2020年五号令应知应会》(***五篇),未尽之处,还需参阅五号令原文。请各部门、各二级分支行认真学习了解,后期将组织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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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是新形势下金融消保工作的最新监管标尺,虽位阶低于法律法规,但执行效力很高。在当前消保法律法规体系下,虽属于下位法,但是执行规范性更加严格细致,是监管机构的标尺,金融机构的准则。据了解,人民银行在六家国有商业银行中,每年选取两家开展监督检查,5号令将成为未来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02
出台目的
1.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 2.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3.完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有利于更好履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 4.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规制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 5.明晰金融市场各个主体的行为规则,在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协调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监管的需要。 6.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的需要,对投诉量攀升、金融业务创新争议以及热点案例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03
适用范围
银行在开展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等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法。04
关键定义
1.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2. “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3. “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4. “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5.“中立评估”是指调解组织聘请独立专家就争议解决提出参考性建议的行为。05
历史沿革
2013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框架。2014年
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保险金融机构在从事保险业务中应负有的提示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14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首次明确提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收费信息公示、安全保障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义务,并且增加了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条款和其他与金融行业相关的规定。2015年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首个纲领性文件,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以及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八大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安全权。2016年12月
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自此有了明确的规范定义。2019年12月
人民银行基于原规范性文件,结合履职过程中的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并发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18日
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06
总体构架
全文分为七章***68条,其中: 第二章金融机构机构行为规范内容占比较大,规范了金融机构做什么,怎么做,压实了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第三章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设置专章规范,明确收集、储存、使用等要求,与反洗钱规则链接; 第四章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章节规范投诉原则、投诉受理与处理、人行投诉接收与转交、非诉解决机制等内容。 各章节占比为: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