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其实侦查和诉讼活动的核心是非常简单的,因为整体都是围绕着证据展开搜寻和运用的。没有证据作为支持很多诉讼活动根本就不可能成立,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是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诉讼标的当时的真实状况的。而且对证据并没有特定的局限于哪一种物品才可以,可是有些人可能就不太了解短信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一、短信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因此可作为证据使用固定手机短信为证据最好的做法就是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就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

法律依据:。

二、证据种类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2、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3、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与物证的主要区别:

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3)特点:

1、具有直接证明性;

2、具有稳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4、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3、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1、了解案情;

2、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

1、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2、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3、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由此得知,短信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当然是受法律所支持的。短信其实就是属于一种电子文书,只要确认该短信是能够证明某些关键的问题的,短信也确实就是当事人发送的真实的,那该短信肯定是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用的。有的时候大家在回想整个事态的过程中,可能会感觉自己把非常重要的短信不小心给删除了的,不过现在对过往的短信记录也全部都能调阅出来

需要看手机短信的真伪,以及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佐证案件中其他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

1、通过鉴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手机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灭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于手机持有者的失误操作被删除或者被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考虑而恶意删除信息。

2、通过推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某些手机可以轻易地修改短信内容,从而使得短信的真伪难以辨别。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的,而是采用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推定认定。

3、手机短信之类的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短信、录音、视频等资料不可单独作为案件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审查确定会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取证环节的完整性以及证据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