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怎么追责
高速公路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追责具体如下:
1、首先报警,由交警判断事故原因。如果是因自身超速、不注意驾驶等原因,在发现障碍物而猛打方向,操作不当引起事故,那只能自己负全部责任;
2、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障碍物高度大于10cm时,驾驶员应该能够看到,并能采取制动措施。因此,如果障碍物高于10cm,自身要承担操作失当的责任。其次,如果自身没有任何责任。那么按照法规规定,高速公路遗留物造成的后果,由遗留物所有人负责,也就是谁遗留了该东西,谁就负责后果,交警要调查肇事者,高速公路可以协助调查;
3、只有在高速公路没有尽到清理障碍的责任后,才可以判断有责任。例如,高速公路没有巡查,没有及时清理遗留物,那才有责任。这里的“及时”不是“随时”,所以,只有在有人发现遗留物,并报警给高速公路,在合理时间内高速公路没有清理,那才要承担责任。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处理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综上所述,如果是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没有及时清理异物,那么一般是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方进行合理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