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一、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