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UCP600的变化

UCP600的变化

UCP600***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一)、结构上的改变

UCP600在结构上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在第二、三两个条款集中归结了概念和某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从各关系方的定义来看,其责任和义务没有实质变化,但相比UCP500,UCP600在个别用词上更加清晰和简洁,并补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使用者能更准确的把握信用证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UCP600在全文结构上的另一个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这一点同样会大大方便使用者。当进行业务处理时,如果对某一环节不太清楚,使用者可以很方便的在UCP600中查到相关的规定,这比从UCP500纷繁复杂的条款中寻找要轻松的多。同时,在学习UCP600时,也可以对某一问题有一个周详的认识。同样的改进还出现在关于如何认定正本单据的规定方面——新的规定更加单纯而明确。

(二)、措辞方面

在UCP600的条款中,尽量使用了一些通俗、准确语言。出现了两个十分重要的新定义,在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解释,以利于对惯例全貌的把握。

(三)、内容方面的主要改变:

1、HONOUR:“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从信用证使用角度,特别是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无疑是有利的。

2、议付的定义。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3、单据处理的天数。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首先,“合理时间”这一概念不复存在。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围绕这一概念的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这种现状,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其次,关于最长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

案例:

我国外贸公司A与某进口人B公司达成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某商品,合同价格为每公吨315美元,***计1000公吨,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按照合同的要求,B公司开来一张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表明该信用证受UCP600的约束。A公司审核来证确认无误后,开始备货,并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了装运,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向开证行交单。由于货物市场行情变化很快,交单后的前两天货物市场价格均维持在每公吨300美元的水平,未来还有降价的趋势。A公司委托寄单行数次询问单据审核情况,开证行一再以“业务量大”为托辞,声称正在审核单据。直到其接到单据以后的第5天开证行才来电拒付:装箱单中对货物数量的描述与发票不符,银行拒付,单据听候处理。A公司经过查对单据复印件,

发现银行所称不符点确实存在,寄单行在寄单前也未发现该不符点。银行拒付当天货物的市场行情降至每公吨290美元。A公司在银行拒付后与B公司进行协商,B公司要求降价,否则不接受单据。此时,货物已经到港,经过再三考虑,我方同意将货价降至每公吨280美元。该笔交易我方***计损失6万多美元。

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对银行拒付后的单据处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的规定。

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四种选择,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UCP600第十六条“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等。以上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在拒付单据后的工作程序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5、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

6、单据遗失的责任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