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章名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
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
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照上述规定,你弟弟在羁押二个月后,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你家可以提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