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章名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

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

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照上述规定,你弟弟在羁押二个月后,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你家可以提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