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信体系的政府作用

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 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

1、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在发达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由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大约有17部之多,都以不同的方式规范征信活动。从我国来看,专门的征信法律规定或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但与征信业有或多或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又很庞杂。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的间接原则规定,有关征信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以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为主,征信监督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因此,政府应结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征信市场供需状况,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充分保护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征信体系的促进和惩戒功能,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中各方主体的最大利益。

2、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政府要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惩处;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规范并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记录;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从而保护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诚信是“立国之本”。

政府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是社会最具公信力的组织。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清醒和自觉,率先示范,把诚实求信的要求贯彻到一切政务活动的全过程,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和企事业等法人、新闻媒体依法对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及进行实质有效的监督;对于政府及政府人员诚信方面的失误,尤其是腐败,欺骗群众等现象进行揭露;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严惩打击报复举报者的政府工作者,让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用千万双眼睛监督政务诚信的建设与实施, 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带动和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4、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强化责任、激励和约束,确立人无信不立的理念,不断提高全民道德素质,激发民族创新精神,增强国家竞争力。征信宣传工作是一个在思想领域内的长期、系统的教育工程,必须建立长效宣传机制,逐步建立由党政宣传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工商、税务及教育等部门***同参与的征信宣传工作例会制度,使征信宣传工作形成固定和规范的工作机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社会***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促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