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的物品可以属于谁的所有权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并办理登记,这是因为埋藏物额度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这个无主物的发现原则是不一样的。这是由埋藏物的价值一般较高所决定的,埋藏物归属于国家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