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候,大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出了许多条条框框,诸如一些地方提出了“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等等。根据社会调查和一些统计资料,但是我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不管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准许生育两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子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稳定部分公务员低生育水平”的现状。一些地方制定的准许生育两个子女的条条框框使得一些人为生育两个子女弄虚作假。“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惩罚制度有漏洞。 名人、富人“不怕罚”的背后,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漏洞和无奈。只要有钱就可以超生是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挑战,这说明控制人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还有调整和修改的空间。 据综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发现,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仅仅是公民的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从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看得出这一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根本性法律,对于生育一胎还是多胎,使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劝戒语言,对于拒绝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国策”,违反国策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但归根到底,国策不是法律。国策只具有道德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超生,涉及的应该只是一种有关伦理道德的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