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问题一: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合法,广告最终解释权视为合同条款,表示承诺的视为接受条款,则最终解释权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问题二:“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化常识作为参照对象,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消法》中浮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知情权。
问题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句话合法吗 要看对方最终解释的内容,一般这种约定属于格式合同,或者说称为霸王条款。法律上一般对于明显不利与合同相对方的都不会支持。
问题四:最终解释权违法吗,我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五:最终解释权归XX的合同有效吗?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偿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问题六:法律上有没有“最终解释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为了促销张贴公告或者散发传单,举办一些优惠活动,比如中奖、折扣、买一送X等,在列举出一些优惠内容之后,商家往往会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一旦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就优惠的内容产生了不同意见,商家就会搬出这个“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作为挡箭牌,让消费者无话可说。
其实,商家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商家关于优惠活动的店堂公告或者宣传单属于“要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消费者购买了其产品或者服务,该合同便成立了。因此,该店堂公告或者传单的内容应当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调整。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由于这种公告或传单是商家早就拟订好,并针对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的,所以它本身是一种“格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排除了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利,导致消费者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显然该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解释权到底归谁所有呢?对于合同的解释,是当事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对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解释权其实属于消费者一方,而不是所谓的“本店”。而“最终解释权”,毫无疑问,只有中立的权威的部门才享有。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享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还将司法机关才享有的“最终解释权”据为己有,很显然是无效的。当消费者与商家就某些事项发生争议的时候,当商家搬出“最终解释权”的时候,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回答道:
不,你没有这个权力!
问题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定被罚款吗? 20分 首选,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第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权对此做法进行行政处罚;”等规定,这个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商场所有”既没有法律保障还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问题八:请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虽有这句话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最终”是“最后”、 “末了”的意思。也就是说,再也没有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可见,商家在推销商品时,为什么都愿意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了。一句最终解释权的广告语掩盖了某些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实质,他们丢掉了商家本来应有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品介绍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搐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合法,广告最终解释权视为合同条款,表示承诺的视为接受条款,则最终解释权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问题十:“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化常识作为参照对象,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消法》中浮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