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地按照保障建设用地、保障社会稳定、保障政府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但少数地方在土地管理中存在依法用地、计划用地意识淡薄、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不高,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普遍认为一是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用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加强土管理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以此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严格依法办事,规范供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全面整治土地市场秩序。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法治缺陷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社会体制的转型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坚守耕地红线的任务更加艰巨,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滞后日益显现。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宅基地集体所有与农民私有观念的矛盾。《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我国的农民总体文化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对农民、农村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不够。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理解模糊,不清楚自己作为村民集体组织的一员,享有一户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权利,并且对村集体的宅基地分配拥有一定的决策权。部分农民受封建小生产观念和故土观念影响,将宅基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建新不拆旧、不愿将旧宅基地交还集体。有的农民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祖祖辈辈传承下去。这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与农民私有观念的矛盾。

第二,房产与地产的矛盾。《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农民所建住宅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都归农民自己。这就导致农民房屋与宅基地所有权的矛盾,进而导致农民行使权利上的矛盾。

第三,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与农民房产物权的矛盾。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宅基地不能流转,农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应该享有完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流转,所以,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也与宅基地一起不能随意流转,这就形成了禁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任意处置自己房产物权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