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发生性关系

强奸

强奸、强暴、性侵害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定义

强奸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强制地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生阴茎须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阴道内与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强奸是对受害者身体及尊严的凌辱,一些进行强奸的人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打击。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法律的定义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龄规限则为12周岁。

根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年少女(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法律条文)。

强奸与战争

历史上,强奸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在抗日战争中,数以万计的中国妇女被日军强奸。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称,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强奸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中就有关问题的报告

强奸、强暴、性侵害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於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强奸是对受害者身体及尊严的凌辱,一些进行强奸的男子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打击。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龄规限则为12周岁。

根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年少女(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