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大致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通用版):
A.新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采掘施工单位需提供建设部颁发的施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职业场所定期检测证明材料,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1)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及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4)安全评价报告。
B.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获得国家、省、市安监部门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提交证书复印件;
(6)对在安全生产许可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接受安监部门监管,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对上述情况提供证明函件;
(7)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的证明函件及相关资料;
(8)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进行矿产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设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三同时”规定要求,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验收资料;
(9)地下矿山:提交机械通风技术资料和主要提升装置定期检测检验报告;露天采石企业:提交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资料;
C.变更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原始件和变更件(复制件),其中: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新、改、扩项目安全设施有关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此外,以下类型企业提供资料分别为:
(一)露天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符合相关规定和与采矿规模匹配的采矿设计方案;
(3)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设计和爆破作业设计;
(4)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且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工业场地等处的防洪措施文本及图片资料,其中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6)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安全出口设计图;
(3)矿井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设计资料;
(4)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防水闸门设置和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6)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7)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地质勘探作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地质勘探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清单;
(2)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单独存放的仓库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清单,安全保存措施及制度;
(3)勘探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清单和措施文本;
(4)钻探工程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文本;
(5)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制度;
(6)地质测绘实用措施文本。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安全设施制度,各类装置和设备清单及使用制度;
(2)油气厂、站、库内安全排泄放空装置设计文本,油气储罐设计符合规范;
(3)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清单,并附定期检验报告;
(4)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制度;
(5)输油气管道设计文本并附图;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制度;
(7)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设计方案(包括井控装置及措施);
(8)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9)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需提供评估、勘测报告。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清单和地面流程图,制定防硫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五)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及目录清单;
另外:与煤***(伴)生的非煤矿山还应提供:
①矿井每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②各煤层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尾矿库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尾矿工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职业场所定期检测证明材料,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0)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及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