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性舞厅、音乐厅,是指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音乐旱冰场和有节目表演及乐队伴奏(唱)的音乐茶座、音乐酒吧、音乐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舞厅、音乐厅)。凡在我市舞厅、音乐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舞厅、音乐厅的主管机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舞厅、音乐厅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第四条 凡需开办舞厅、音乐厅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房屋使用证明及舞厅、音乐厅设计图;

(二)有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求的固定场所;

(三)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设施及资料;

(四)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内容必须是健康、有益的;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经营者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发给《鞍山市文化娱乐场所审批通知单》;

(二)经营者持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凭注册书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行业管理审批手续;

(三)各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文化主管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公安许可证》、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具备上述三证一照,方可营业。第六条 不准在公园、广场、临街、居民区等露天场地开办营业性卡拉OK娱乐项目。第七条 舞厅、音乐厅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法人代表,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对经批准的舞厅、音乐厅,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第八条 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到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设施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厅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舞池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音乐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有包厢的音乐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舞厅只准设置一层开放式包厢(雅座),靠背高度不超过1.1米。严禁设置重叠式包厢和封闭、半封闭式包房或包厢,以及没有舞池的包厢屋。营业时房门里外不得上锁;

(三)舞厅、音乐厅房屋建设坚固、安全,有两条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安全门宽度达1.4米以上,并向外或里外开启(舞厅、音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者,可设一道安全门);

(四)舞厅要设有衣物寄存处和吸烟室。有文艺表演节目和乐队演奏(唱)的舞厅、音乐厅,应设有小舞台及演奏(唱)和表演人员休息室;

(五)有良好的音响、灯光及其它设备;

(六)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安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

(七)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场地在改建或装修前,必须将图纸报送文化、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准在居民楼里或靠居民楼修建、改建舞厅和音乐厅。第四章 管理第十条 经理(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培训并领取《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场所要有健全的安全、防火、卫生、禁烟、物价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严禁播放、演出内容反动、淫秽、色情、迷信、格调低下以及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曲目及节目。第十三条 严禁在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贩吸毒和赌博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在舞厅、音乐厅搞色情陪侍活动。第十五条 严禁音响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对外设置扬声器,不得扰民和影响单位办公。第十六条 舞厅、音乐厅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房或包厢里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严禁跳熄灯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