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具体如下: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附期限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附期限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3、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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